MySQL InnoDB

前幾天就有不少媒體報導 買下來,我只是覺得 這家公司好像很熟,可是幹嘛跟 做比較 XD (其實我沒有仔細看,前幾天忙跳槽的事情,很多東西看個標題而已...)

直到看了 這篇 Oracle buys Innobase. MySQL between rock and hard place? 後,我才突然把 與 MySQL InnoDB 的關連想起來 XD

然後我才馬上理解 買走之後對 的影響... row-level locking + transaction 啊~~~

Google Reader

喔,我還活著...

凌晨的時候告訴我 又在惡搞了,這次是

 8761 10/08 02:34 收到 hlb          http://www.google.com/reader/lens/
 8765 10/08 02:54 送給 hlb          速度好慢
 8769 10/08 03:56 收到 hlb          十分盃塔
 8770 10/08 03:56 送給 hlb          ...

呃,不只慢 (幹幹,超慢啊),還很難用 XD 而且我把 export 出來的 opml 塞進去,就告訴我有問題 :~ 所以我還是繼續用 好了...

如同 Google Reader 這篇所說的:

到目前為止,最 Beta 的 Google Beta Service :X

以這種水準來說,看起來的確是這樣啊...

P2P 的負責問題

P2P 的罪與罰(二)貪婪的火燄 這篇:

如果商業化經營的P2P 軟體公司宣稱「我僅提供軟體不管用戶是否拿去侵權」都還是挨告,那麼宣稱「我僅提供搜尋結果而不管結果是否非法」的搜尋引擎,看起來真是被告得理所當然。

這樣的思維還可以再無限上綱一些。例如對於提供ADSL服務的電信業者來說,宣稱「我僅提供連上網際網路的服務而不管用戶於網上是否從事侵權」,唱片業者當然也可以告,從前例來看勝訴機會頗高。

從這樣說我們就可以知道黃先生...,因為在 電信法 第 8 條 是這樣寫:

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,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。
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,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。
擅自設置、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,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、號碼,作為廣告宣傳者,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,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。

所以,你還覺得告的贏嗎?